裁员拿N+1,但要放弃起诉权利?读懂离职协议,别让你的权利睡着了
近期裁员潮来袭,许多朋友在离职时被要求签署一份“通用解除协议”(General Release Agreement),即拿一笔遣散费,但要放弃未来起诉公司的所有权利。这是否合法?我们是否只能被动接受?
本期播客将深入探讨离职协议背后的法律逻辑,告诉你公司要求你放弃诉讼权,本质上是一场“交易”而非“赠予”。我们将详细解读专门保护40岁以上员工的联邦法律《反就业年龄歧视法》(ADEA)和《年长员工福利保护法》(OWBPA),揭示法律赋予你的“冷静期”和“反悔权”,并教你如何利用这些权利作为谈判筹码,为你争取超越标准方案的更优条件。
【案例分享】
王先生,42岁,湾区某科技大厂资深工程师。在公司服务8年后,突然被告知成为“组织架构优化”的一部分。HR给了他一个“N+2”的包裹,但要求他在三天内签署放弃所有权利的协议。王先生感觉这次裁员有针对性,因为他所在的团队留下的都是更年轻、薪水更低的员工。他既需要这笔钱来支付家庭开销,又觉得直接签字非常憋屈和不甘心,他应该怎么办?
【本期干货】
* 公司要求我放弃起诉权利,这在法律上是“霸王条款”吗?
* “通用解除协议”(General Release)到底意味着我放弃了哪些具体的权利?
* 什么是专门保护40岁以上员工的ADEA和OWBPA法案?
* 法律规定的21天“考虑期”和7天“反悔期”具体是怎么运作的?
* 如果我认为自己遭遇了年龄歧视,该如何利用这个筹码进行谈判?
* 除了多要钱,离职补偿协议里还有哪些比钱更重要的条款可以谈判?(例如:健康保险、股权、离职原因定性等)
* 在什么情况下,我应该立即停止沟通,花钱去咨询律师?
* 签署协议后,我还能不能申请失业救济金(Unemployment Benefits)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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